事项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设定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37号)
办理条件(资助对象):
1、寄宿制学生:在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2、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资助标准:
1、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2、非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25元。
办理材料:
1、《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原件1份);
办理地点和机构:学生就读学校的学生资助办(政教处)
办理时间: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办理时限:收到学生申请60日内
联系电话:0771-2618970、5775296
收费事项:无
办理流程: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申报学生填写《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的申请材料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由学校按顺序选择以下形式发放:(1)转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存折),学生本人不够条件办理银行卡(存折)的,可转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存折);(2)寄宿生可转入学生本人食堂就餐卡(发放食堂用餐券)。
4.通过学生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由学生本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