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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启航家教网 日期:2023/09/07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力和资源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由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社会力量举办的,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均可申报。


  第三条【认定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工作。


  (一)自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自评分表;


  3.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情况相关材料;


  4.消防验收或备案;


  5.园所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二)县区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及《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及评审,初步审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市教育局。


  (三)市级认定。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照不低于15%的数量进行实地抽评。市级核查意见与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公示公布。市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复核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五)签订协议。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合约,约定保育教育费收费限价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不高于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1.8倍,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幼儿园在当地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本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严禁乱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对本办法印发前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重新评估认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补助扶持】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核拨生均补助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


  (二)建立师资帮扶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安排,建立师资帮扶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保教活动、教研指导等方面给予帮扶,提高教师保教水平。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纳入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管理,每所示范性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1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助幼儿园规范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其他扶持政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分类定级、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开展培训,在选派人员参加市级以上各级各类培训学习时给予优先和倾斜。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经费使用】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做到账目规范、账实相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管理,统一核算,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可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等方面。涉及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变相转卖利用补助资金购买的财物或将财物占为己有,如幼儿园停止办园或与其他幼儿园合并,须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并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其利用补助资金购买的财物至其他普惠性幼儿园。


  第七条【考核评价】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参照《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按照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每年对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参考《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系统、全国教育经费统计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据统计、信息及收费监管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官方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督促资金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者:南宁家教南宁家教网)